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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包差是個什么鬼?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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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包差是建筑業企業特有的概念,建筑法規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專業分包),也可以將其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單位可將其承包范圍內的勞務作業分包一次,但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分包。
因此,從適用主體上看,只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才會有總分包差的概念。
營業稅稅制下,稅法即允許以總分包差作為營業額,如:某總承包企業某月自業主收款1000萬元,支付給專業分包單位400萬元,專業分包單位又支付給勞務分包單位100萬元。
總承包單位營業額=1000-400=600萬元
專業分包單位營業額=400-100=300萬元
勞務分包單位營業額=100萬元
總稅基為:600 300 100=1000萬元,一項工程自業主收取的一筆工程款,分由總分包單位納稅,避免了同一筆款項的重復征稅。
改為增值稅以后,現行增值稅政策在某些方面繼續沿襲了營業稅的做法,總分包差被賦予了新的使命。
一是老項目等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仍以價稅分離后的總分包差作為銷售額:
銷售額=總分包差÷1.0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二是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稅款的,以總分包差作為應預繳稅款的計算基數:
預繳基數=總分包差÷1.03或1.11
應預繳稅款=預繳基數×3%或2%
可見,增值稅稅制下,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的確定和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計算這兩種情形才會用到總分包差。
這兩種情形,顯然是有區別的。
應納稅額的確定是納稅申報的概念,也就是建筑業企業總部在機構所在地匯總申報所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時,通過將當期所有工程項目的總包收款填報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相應欄次,將當期所有的分包付款填報在附表三相應欄次,在納稅申報表上體現出總分包差額計稅。
一句話,簡易計稅方法以總分包差作為銷售額,與工程項目無關,由建筑業企業總部按月匯總申報。
預繳稅款是財政概念,也是按次概念,發生納稅義務就得預繳,未發生納稅義務無須預繳。根據17號公告的規定,預繳稅款必須分工程項目進行,某工程項目的總包收款,一定要與該工程項目的分包付款相對應,否則不允許差額扣除,這一點是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分包合同和分包發票的備注欄實現的。
一句話,預繳稅款的差額扣除,盡管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它本身并不是納稅申報,只是為保證現行財政格局不變的權宜措施。
這兩種情形,又是有聯系的。
其一,只要涉及到總分包差,無論是申報還是預繳,都必須要取得分包單位開具的合法有效的憑證,目前主要是增值稅發票。
一定要專票嗎?不一定,普通發票也可以差額扣除,但是對應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就是了。
一定要實際支付分包款嗎?不一定,未付款或實際付款數小于取得的發票金額數,也可以差額扣除,原因很簡單,分包單位也必須按照開票金額預繳,稅法不管清欠。
其二,扣除發票必須符合23號公告的規定,即品名必須是建筑服務稅目,且備注欄必須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和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的縣(市、區),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對應。材料、機械租賃、費用、勞務派遣等均不屬于分包范疇,不得扣除。
其三,總分包差的計算均是按照含稅數,即含稅的總包款減去含稅的分包款,將其差額按照對應計稅方法價稅分離后,再計算應納稅額或者預繳稅款。
總包一般計稅收款222,分包簡易計稅付款103,預繳稅款:(222-103)÷1.11×2%。
總包一般計稅收款222,分包一般計稅付款111,預繳稅款:(222-111)÷1.11×2%。
總包簡易計稅收款206,分包簡易計稅付款103,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206-103)÷1.03×3%。
總包簡易計稅收款206,分包一般計稅付款111,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206-111)÷1.03×3%。
其四,簡易計稅方法下,某一具體工程項目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形式上相同,在預繳和申報均把控在同一稅款所屬期的前提下,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機構所在地申報抵減后當期應補稅額為零。
其五,一般計稅方法下,某一具體工程項目預繳稅款按照總分包差的2%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計算,二者從形式上和結果上都是兩碼事。
異地預繳之后,機構所在地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取得專用發票的,仍然可以抵扣分包款對應的進項稅額,納稅申報時,還可以抵減已預繳的2%的稅款。
應補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預繳稅款
其六,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發票開具和會計收入的確認均為全額口徑,與總分包差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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