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要求編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其中《資產負債表》新增“持有待售資產”和“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
1.持有待售定義
企業主要通過出售(包括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下同)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通俗的說:就是準備“賣”的資產或負債。
2.持有待售范圍(條件)
(1)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確定的購買承諾,是指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該協議包含交易價格、時間和足夠嚴厲的違約懲罰等重要條款,使協議出現重大調整或者撤銷的可能性極小。
(2)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在取得日滿足“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規定條件,且短期(通常為3個月)內很可能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劃分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取得日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企業不應當將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原因是企業對該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使用實質上幾乎貫穿了其整個經濟使用壽命期,其賬面價值并非主要通過出售收回,而是主要通過持續使用收回,例如,因已經使用至經濟壽命期結束而將某機器設備報廢,并收回少量殘值。對于暫時停止使用的非流動資產,企業不應當認為其擬結束使用,也不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持有待售核算
(1)“1481持有待售資產”科目核算。
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本科目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將相關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借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科目,按各項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賬款”“商譽”等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資產的賬面余額。
①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
②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持有待售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賬款/商譽等
③具體會計分錄:
借:持有待售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賬款/商譽
資產減值損失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應收賬款/商譽等科目
(2)“2245持有待售負債”科目。
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本科目按照負債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將相關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按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的賬面余額。
①按照負債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②具體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持有待售負債
4.持有待售后續計量
(1)減值
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持有待售的處置組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應當先抵減處置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處置組中適用計量規定的各項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面價值。
(2)關于公允價值的確定
對于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有關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具體來說,如果企業已經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應當參考交易價格確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公允價值,交易價格應當考慮可變對價、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如果企業尚未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例如對于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做出估計,優先使用市場報價等可觀察輸入值。
(3)“1482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本科目核算適用持有待售準則計量規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本科目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初始計量或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資產減值轉回的,按允許轉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具體會計分錄:
初始計量或資產負債表日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負債表日轉回減值準備
借: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提醒:初始計量或資產負債表日會計處理
(4)折舊或攤銷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予以確認。
特別提醒: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不屬于“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情形,會形成稅會差異,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期間和處置點存在稅會差異。
5.待售資產項目轉回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
(1)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可收回金額。
6.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
(1)企業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6115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子公司和業務除外)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本科目按照處置的資產類別或處置組進行明細核算。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處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按處置過程中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借記“持有待售負債”科目,按相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持有待售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按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7.關于持有待售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有些情況下,企業出售對子公司投資但并不喪失對其控制權,企業不應當將擬出售的部分對子公司投資或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有些情況下,企業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出售后企業可能保留對原子公司的部分權益性投資,也可能喪失全部權益,企業應當在擬出售的部分對子公司投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時,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而不是僅將擬處置的部分投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而不是僅將擬處置的部分投資對應的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但是,無論對子公司的投資是否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企業始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確定合并范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企業出售對子公司投資后保留的部分權益性投資,應當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編制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有關成本法轉權益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2)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應當停止權益法核算;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權益性投資出售前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8.某上市公司報告中摘要
(1)對子公司的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資符合持有待售的條件;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2)固定資產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開始計提折舊,終止確認時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時停止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