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聯合主辦的“2014中國稅法論壇暨第三屆中國稅務律師和注冊稅務師論壇”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稅收征管法修訂·開啟稅法服務的新時代”為主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直屬二分局局長鄧遠軍發表主題演講,對當前我國一般反避稅情況進行了介紹。
以下為發言實錄:
非常高興有這么一次機會和大家交流一下我們一般反避稅情況,為什么交流這個話題,總局下發了一個辦法,我們也做了這個方面的案例。
我們先看看當前的反避稅的背景,目前的國際反避稅的背景,風起云涌,很多媒體也是這么介紹的。目前各個國家加大了對避稅的打擊力度,媒體的力度可以看到很多,比如蘋果公司、谷歌等等。M公司是我們2012年辦的案子,接近9個億,前兩周又倒出來了,路透社倒出來了,我們新華社記者又倒出來了,習近平在2014年G20上的講了三句話關于稅收的,反響非常大,繼續改革國際金融體系,加強國家稅收合作,加大關注發展問題,支持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這是我們國家最高領導人首次在公開場合就稅收問題發表演講。
另外,剛剛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一個熱門的事情進入經濟新常態,九大標志,第三個標志就是兩句話,高水平的引進來和大規模的走出去,同時發展。我們現在引進來不僅講數量,更講質量。大規模的走出去,這對于我們的反避稅是密切的相關的。還有我們今年應該說年底預計是邁入了資本輸出國,這是歷史性根本性的轉換。
各種國際場合,各種國際組織其中一個很熱門的話題都是反避稅。
我們看看今年的2014年12月2日,總局以總局令32號《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明年2月1日起施行。是反避稅重要的法律,重要性,首個以總局令形式發布的反避稅規章。
關于背景,一些媒體的解讀,回應全球的BEPS,落實習總書記三句話,稅務總局及時跟進。這是一種解讀,我個人理解有點趕上一個好時代,生逢其時。我認為背景還是反避稅實際工作需要,比如我們是完成政策的需要,一般反避稅的規定原則化,另外目前各個地方開展的反避稅應該說不規范,缺乏法律法規的規范,所以需要。我個人更認為是工作需要,我們需要出反避稅規章。
他的意義彰顯了稅務機關對反避稅的高度重視,預示著稅務機關會進一步規范一般反避稅工作,加大一般反避稅調查和調整的力度。
到目前為止,一般反避稅的法規體系,08年首次引入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提供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32號令提供了一個詳細的操作指引。
什么是依法反避稅?我們看看反避稅的措施,歸納起來是六個方面,轉讓定價,約定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
什么是一般反避稅?有一個定義,就是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我們開展的工作就是一般反避稅工作。
可以看出應該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第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這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是一般反避稅。
如果從剛才六個反避稅措施來看,其實是一個兜底的措施,看看是不是轉讓定價,是不是資本弱化,外國受控企業,如果都不是,最后就是一般反避稅,其他還有約定和成本分攤,和這個沒有太大關系。
什么叫做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呢?所得稅實施條例有一個解釋,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這句話好象是把上面兩個條件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減少稅收收入為目的,合二為一了。
32號令又進行了進一步解釋,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在評估一項安排的合理商業目的時,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重點判斷安排的經濟實質。
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三個特征,一是必須存在一個安排,二是必須從安排中獲取稅收利益,三是企業獲取稅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的目的。
我們看一下依法反避稅的類型和形式,五項,濫用稅收優惠,通過企業變更等多次享受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對應601號文,濫用公司組織形式,698號文,利用避稅港避稅,包括太多內容,是一個很廣泛的內容,在這里是除了上面之外的在利用避稅港避稅的形式。還有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兜底中的再兜底,一般反避稅有這么五種形式。
一般反避稅的判定,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按照經濟實質進行判定,不是形式。怎么判定呢?從六個方面,安排的形式和實質,安排定理的時間和執行期間,安排實現的方式,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等等。
調整的原則也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進行調整,也是說按照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以這個為標桿,聯合進行調整。調整的范圍就不說了。
32號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同時規范了依法反避稅的程序,包括對他的立案、調查、結案,以及對爭議的處理,這是原來沒有詳細的規定,在這里對工作的程序進行了規范。
簡單的把我們的案例分析一下,我們最近做的一個案例,它的架構是這樣,澳大利亞的A基金,信托A基金委托澳大利亞的一個公司是QFII,獲得中國境內股權基金,委托他進行管理,A公司在毛里求斯成立了一個M基金,M基金是也委托澳大利亞A公司投資管理,同時M公司投資中國的股市,資金委托中國的某銀行托管,這個毛里求斯的M基金本身沒有太多的業務,它的日常經營是委托澳大利亞A公司,一些日常行政事物又委托毛里求斯某個財務公司進行管理,其實從這里看應該大致是一個空殼公司,沒有什么實質業務。08年的時候對外付出了三筆收益,銀行存款利息、股息收入、二級市場轉入的收入,原來沒有交稅,發現之后補交稅款,有反避稅的嫌疑。A股不征稅,后來解釋政策,最后勉強同意交稅,后來提出要享受毛里求斯的協定待遇,中澳是10%,中毛是5%,后來經過一年的打交道,各種各樣的原因,最后我們還是說服了他,有五個條件不符合,剩下兩個條件勉強符合,最終認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毛里求斯公司是空殼公司,我們看穿了你,最終的受益人還是澳大利亞的信托A基金,因此我們按照中澳協定按照10%完稅。時間關系,就簡單介紹大家,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