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工程施工”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根據此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包扣除分包額的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步,總包與業主結算工程款,并全額開增值稅發票給業主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第二步,總包與分包結算未支付工程款給分包方且分包方未開增值稅發票給總包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貸:應付賬款——分包方
第三步,總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總包收到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分包方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額÷(1 3%)×3%]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額÷(1 3%)×3%]
案例分析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業務的財稅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山東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300萬元(含增值稅)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該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值為1000萬元(含增值稅)。假設該項目屬于老項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500萬元.總包方甲公司如何進行財務和稅務處理?
2、財務和稅務處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貸:原材料等 500
(2)收到總承包款: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 970.88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9.12
(3)分包工程結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4)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同時,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8.74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5)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8
(6)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7)甲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國稅局預繳稅款=(1000-300)÷(1 3%)×3%)=20.38(萬元),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20.38
貸:銀行存款 20.38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38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20.38
(8)分包給總包開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注欄要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簡易計稅的情況下,甲公司必須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業主,發票上的稅額=1000÷(1 3%)×3%=29.12(萬元);金額=1000-29.12=970.88(萬元)。
總包甲公司預繳稅款后,向甲公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的稅額。甲納稅申報按差額計算稅額:(1000-300)÷(1 3%)×3%=20.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