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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間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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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咨詢:成都的總公司把一臺設備,一批商品發給武漢的分公司,假定設備市值100萬元,商品30萬元,價格不含增值稅。要不要視同銷售?
此時,不要問:有沒有“用于銷售”,不要以為沒有“用于銷售”就不視同銷售。
實際上,此時的視同銷售,緣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第(六)或第(八)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由于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增值稅主體,所以,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增值稅上的關系是“單位與其它單位”的關系,所以,以上設備和商品,都應該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也是有好處的,因為分公司在武漢獨立納稅,所以要獨立計銷項,通過視同銷售讓其獲得進項,也讓雙方的增值稅負更均衡。
但是,由于總公司向分公司調東西,在會計上屬于一個利潤主體,在企業所得稅上,也屬于一個納稅主體,在企業所得稅上,不存在銷售的問題。
計算銷項=(100萬 30萬)×17%=22.1萬
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公司認證后,就有了進項。
借應交稅費-分公司-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1萬
貸應交稅費-總公司-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萬
有人問附加稅,該交就交,按月交,總分公司各交各。總公司為例
借稅金及附加-總公司-各附加科目
貸 應交稅費-總公司-應交各附加
資產轉移很方便,都是公司的資產。
借固定資產-分公司 100
貸固定資產-總公司 100
借庫存商品-分公司 30
貸庫存商品-總公司 30
有人看了我這個分錄,覺得奇怪,怎么把總公司與分公司并到一起做賬?實際上,這樣做總分公司的賬,寫文章時理解與出報表最方便。如果你們公司與此不同,可以結合具體處理方式分析一下,也就明白該如何處理了。
其它方面,包括企業所得稅,都沒有特殊處理。
關于視同銷售,《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還有一項: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這又是什么規定啊?
這適用于“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總分機構當然統一核算呀?增值稅條例中的“統一核算”,只能理解為在增值稅上統一核算,即統一核算其進項與銷項。
實際上,用這一條進行視同銷售的情況并不多。
如果成都總公司把一批貨物運送到西安一個自己設的倉庫,倉庫并非一個分公司,沒有進行獨立的增值稅登記,就屬于“統一核算”,此時要不要視同銷售,取決于這批商品是否被倉庫“用于銷售”——按稅務總局的解釋:西安倉庫是否對此開商品發票?是否收款?滿足一項就是“用于銷售”。
一般情況,倉庫是不開發票、不收款的,只發貨。那么,就不用視同銷售。代理商提貨后,直接向部總付款、總部開票。
那么,倉庫在什么時候可能開票呢?
一是所謂倉庫達到了登記條件,進行獨立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強制獨立稅務登記,這樣就當按“其它單位”處理了。處理與前面分公司一樣,所以,要登記的話,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是總部開出《外經管證》,這樣貨從成都發出就要開票在成都納稅,然后再由本公司在西安開票納稅。這就是自找麻煩了,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自己開給自己來抵扣呢?
所以,一般來說,視同銷售都只發生在總分機構之間。
但營改增以后,建筑業的視同銷售新問題就產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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