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條件: 1.“營改增”后的新工程; 2.建設方沒有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權; 3.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二、籌劃緣由: 在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不能抵扣工程物料取得的進項稅額,將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上游環節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抵扣鏈條斷裂(下稱“稅收投入沉沒”)。 在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有簡易和一般計稅兩種方法并存時,間接費用中取得的進項稅額需在兩種方法的應稅行為中分攤,所以只能“部分”抵扣。 三、籌劃目標: 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如何避免上游環節稅收投入沉沒。(下稱為“目標一”) 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有簡易和一般計稅兩種方法并存時,間接費用中取得的進項稅額如何實現“完全”抵扣。(下稱為“目標二”) 四、籌劃思路: 實現籌劃目標一的思路:將能夠取得進項稅額的工程物料采用甲方供應方式,施工方包干定額總價款。(由于總包方對分包工程是差額納稅、全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部分不存在稅收投入沉沒,所以不需籌劃)。 實現籌劃目標二的思路:首先,將施工方分別設立為一般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其次,將兩種計稅方法的應稅行為分別劃歸對應的一般納稅人;最后,將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間接費用中能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費用,“置換”給一般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實現“完全”抵扣。 五、實現籌劃目標一的具體安排: 建設方委托施工方人員已建設方名義,對甲供物資進行驗收、結算,由建設方付款,成為建設方核算體系的組成部分。 受托的施工方人員將驗收、結算資料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建設方稅務會計體系中交接、流轉,實現抵扣。 受托的施工方人員同時以施工方名義對甲供物資與建設方辦理接收手續,然后發放使用、控制施工成本。 六、實現籌劃目標一的核算安排: (一)建設方核算: 甲供物資所有權屬于建設方,屬于建設方的資產核算范疇。 1.受托的施工方人員將驗收、結算資料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移交建設方時, 借:工程物資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2.建設方根據施工方提供并核定的施工產值進度報表,將甲供物資逐步結轉至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 3.工程完工結算時按合同約定,從施工方對定額包干總價中扣除結算的甲供物資價款后的差額結算給施工方,施工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建設方。(這種模式下假定,建設方對施工方使用甲供物資的超用和節約不獎不罰。) 借:在建工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施工方) (二)施工方核算: 增設“甲供物資款”科目。(為了能清晰、完整反映全工程期間的甲供物資價款,可以分別其借方和貸方設置下級科目)。施工方在會計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中,將“甲供物資款”科目余額作為“原材料”科目的扣減項,以差額在“存貨”欄列示。 理論分析: 甲供物資屬于甲乙雙方資產核算范圍。筆者認為,甲供物資也應納入乙方會計主體的資產核算范疇。對于乙方來說,甲供物資是受托代管工程物資,雖然沒有所有權,但能實施控制,按定額含量包干使用,承擔數量節超的經濟后果,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乙方實際承擔了超耗或節約的甲供物資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甲供物資不屬于乙方的投入產出和經營成果核算范圍。從各會計科目的對應關系角度,由于甲供物資價款不屬于工程結算范圍(“工程結算”科目),即不屬于工程產出內容,因此相應的生產投入(“工程施工”科目)也不含甲供物資;同樣的原因,“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經營成果類的科目核算中也不含甲供物資。 1.受托的施工方人員將驗收、結算資料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移交建設方后,同時辦理與建設方對甲供物資的接收手續, 借:原材料 貸:甲供物資款(不含增值稅,下同) 2.甲供物資隨著工程進展使用于承建的工程項目, 借:甲供物資款 貸:原材料 七、籌劃的現實意義: 由于施工方作為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不能抵扣工程物料取得的進項稅額而導致稅收投入的“沉沒”,將加大自己的施工成本。 在順利將取得的工程物料進項稅額“轉移”給建設方后,在提高建設方的稅收收益的同時,也降低了自己的施工成本。在遵從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實現雙贏。 這樣,施工方在投標承接工程時,將可觀的降低報價總額,增強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