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你是否也面臨如下情況:
1.對于從事稅務會計的小伙伴們,在增值稅處理中永遠存在一個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的轉出怎么區分的問題;
2.在稅務檢查中,長期在申報表中未填寫視同銷售或者進項稅額轉出的內容,也是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之一;
3.在稅務師、注冊會計師考試中區分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也基本是必考內容。
那么到底怎么區分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呢?
首先看一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貨物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視同銷售,在會計賬務處理時未必所有情況都需要確認收入,但稅法要求視同銷售并征收增值稅,實質上在增值稅角度是滿足了納稅義務。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購進貨物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原來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應轉出,實質上對前期已經抵扣的該部分進行稅額的沖抵。(稅法上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但規定了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如果前期已經抵扣,后期改變用途或者發生非正常損失則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計算上,視同銷售需要按照滿足視同銷售條件的當期的公允價值和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務轉出按照原購入時價格以及當時的稅率計算進項轉出稅額(不能準確劃分的,也是以進項稅額為計算標準)。
3、視同銷售的(一)一(三)屬于常規情形,直接記憶即可,難點是區分視同銷售(四)一(八)與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把握購進的貨物用于“對外”的三種情形“投資、捐贈、分配”屬于視同銷售,其他購進的改變用途或者非正常損失屬于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