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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財稅熱點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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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氣生產企業承攬的原油儲備庫工程是否繳增值稅?問題內容: 我公司全稱為: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注冊地址在大連,注冊時間:2005年9月30日,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興建的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權為80%,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20%,屬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我公司正在建設125萬方原油儲備庫,由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總承包此項工程。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系遼河石油勘探局與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投資興建的有限公司,系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存續公司經過持續性重組、改制控股的子公司,屬于油氣田企業。請問: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攬的125萬方原油儲備庫工程,是否適用財稅[2009]8號文件,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答:若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僅承攬了125萬方原油儲備庫工程,并且不提供財稅[2009]8號規定的其他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此項業務不屬于《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里規定的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應征收營業稅。二、租賃戶外廣告位的費用按何標準所得稅前扣除?問題內容: 因業務推廣需要,公司會就一些戶外廣告位,如公交車身、廣告牌、單立柱等直接與所有者簽署租賃協議,協議期一般1年以上不等。根據宣傳內容再交由廣告公司制作廣告畫面。請問廣告位的租賃費用是按經營租賃費扣除還是按廣告費(視同廣告發布費)扣除?答: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從費用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分析,一般的經營租賃側重于所租賃的物本身直接使用,廣告位的租賃中租賃物是廣告宣傳內容的載體,租賃者不直接使用租賃物本身。廣告位的租賃費實質是廣告費,應按廣告宣傳費的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三、免稅水產品初加工后余下的下腳料是否也免稅?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水產品加工(魚、蝦)企業,2008年有部分初加工的水產品屬免稅范圍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所得”的優惠政策,針對該優惠政策請教以下問題:1、應稅產品與免稅產品共同負擔的期間費用該如何在兩者之間分配。2、免稅水產品初加工后余下的下腳料,如:蝦頭、蝦殼是否屬于免稅范疇?謝謝!答:1、據《企業所得法》二十七條,以及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等規定,對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的所得項目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要求納稅人對應稅項目與減免稅項目分別核算,并將期間費用在應稅項目與減免稅項目之間合理分攤,這是享受農產品初加工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但是,現行稅收政策尚未明確規定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期間費用在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之間的具體分攤方法。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借鑒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有關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企業的期間費用的分攤方法。根據該文件規定,公共基礎設施企業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可見,稅法對這一問題暫無硬性規定,在稅收政策對這一問題明確之前,企業也可以暫按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分攤方法,并一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根據財稅[2008]149號文件規定,只有列入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的所得項目才能享受優惠政策,未列入的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執行此項政策關鍵看免稅水產品初加工的下腳料是否進行了深加工,如果將蝦頭、蝦殼等下腳料直接出售,顯然沒有深加工,仍然屬于免稅范圍。但如果把蝦頭、蝦殼經切碎、發酵等環節制成蝦醬,則不再屬于初加工,應予征稅。四、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化工企業,09年4月份因受金融危機影響,停產一個月,同時檢修設備.請問設備停產一個月大修理期間,折舊費用、人工工資(含工人和管理人員)、更換的設備零部件如何列支? 會計和稅務怎么處理及法律依據?答:(一)、大修理期間折舊費用會計處理: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2、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對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都要求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直接計入損益。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不屬于上述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這里的停止使用是指的永久停用,亦即不需用。因此,停產期間的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并準予稅前扣除。(二)、職工薪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所以,大修期間的職工薪酬計入期間費用,并在稅前扣除。(三)、更換的設備零部件《<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二條第二款: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一款: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對于固定資產大修理更換的設備零部件問題,稅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理。五、我公司有個合同,為B公司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合同金額是20的代為采購設備40萬,建筑安裝服務10萬,自產產品20萬,我公司是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兼營建筑安裝服務。在一個總協議下分簽了以上代采合同、自產銷售合同、建筑安裝三個合同,這個建筑安裝勞務用到的設備只有這40+20萬,再無其他。 我們認為,請問自產和建筑安裝是混合銷售,按新增值稅細則,我們分別核算,可以就20萬繳納增值稅、10萬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代采合同單獨繳納增值稅,它屬于另一項業務,只是代采業務,不混合在建安合同中。 請問專家,我們的理解正確嗎?答:(一)、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貴公司的代購業務是否符合上述三個條件,若符合則征收營業稅。(二)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確定對于代購的設備,如果代購的設備不符合財稅字[1994]26號規定的不征增值稅的條件,則代購的設備用于安裝工程應繳增值稅,當然,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安裝行為的計稅營業額應為50萬元(40+10);若代購的設備符合財稅字[1994]26號規定的不征增值稅的條件,則安裝行為按 10萬繳納營業稅。(三)、自產產品納稅問題自產產品20萬應作銷售,繳納增值稅。六、新31號文件較原來31號文件在車庫的主要差異就是第三十三條“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本人理解為在新31號文件第十七條沒有列舉車庫,車庫在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這里是指公共配套設施,不是指配套設施,很明顯公共配套設施是全部分攤了成本的,因此不存在單獨核算成本問題。對嗎?答:是這樣。七、我公司系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現擬在2009年5月將2008年度實現凈利潤匯至境外母行(已按照25%的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當地主管稅務局提出利潤匯出需按照代扣代繳10%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我行認為:我們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按照25%的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由于外國銀行分行實際為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其經營利潤和經營虧損均由境外母行承擔。因此在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在向境外匯利潤時,母行不需在繳納10%的所得稅。 請問,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另,有沒有更詳細的文件來明確外國銀行分行利潤匯出時的涉稅事宜。答:您理解的正確。目前沒有相應的具體文件規定。八、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原投資方為境外法人,將99%股權全部轉讓給境外自然人,轉讓價格按照約定日企業的凈資產賬面價格轉讓,是否涉及國內稅收征管?答:該業務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款是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稅所得范圍的界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三)規定: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此款是對轉讓財產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或境外的確定原則,股權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因此,原投資方境外法人轉讓股權所得應確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內,應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的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存在的稅收風險和享受遞延納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有具體規定,請查閱。對于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的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執行。九、我公司現有從香港派來的員工,其工資由香港公司支付與負擔,由于每年在境內工作天數多于183天,現在每月在境外發放的工資均按在境內工作天數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月份該員工由香港公司發放了年終一次性獎金,請問該員工一月份應如何申報繳納有關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也按普通公民一樣均攤12個月確定個人所得稅率與速算扣除數?獎金金額是否跟每月工資一樣按全年在境內天數按比例計算?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再按全年在境內天數進行比例劃分計算,而按國稅發[2005]9號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十、A公司擁有一塊房產,該房產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現欲將其進行轉讓,則可能涉及到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城建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現為了能合理規避一些稅收,現有兩套方案:方案一,以現有的這塊房產出資,注冊成立一家公司B(房產公司或物業公司等以工商注冊為準),成立后再將A持有B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請問此方案能否不涉及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另外注冊成立B公司時要去該房產進行評估,評估增值是否要進行納稅?方案二,以現有的這塊房產進行抵押借款,等到借款期到期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請問此方案是否可以規避相應的稅收?另外是否還會有更好的方案?答:方案一:不涉及營業稅;但若B公司為房地產公司,則A公司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并且B公司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風險很大;評估增值不納稅。方案二:既交納營業稅又交納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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