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建筑勞務公司可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三種合法承包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第19條、第8條第(五)項的規定,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因此,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簽約的三種合法承包單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設單位發包的工程的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是指承接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專業工程的單位。
二、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的三種合法主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第六條第(十二)項“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和《關于培育新時期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建辦市函[2017]763號)第二條第(二)項“大力發展專業作業企業”的規定,如果建筑勞務公司是建筑勞務不同工種的勞務總承包單位,則與其簽訂不同工種的專業作業勞務分包的三種合法主體是:設立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班組長、設立工體工商戶從事某一工種的自然人班組長、既不成立個體工商戶又不設立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班組長。
三、建筑勞務公司可以簽訂的五種合法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兩種分類: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純勞務分包合同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基于此規定,建筑勞務分包分兩種:清包工分包和純勞務分包。所謂的“清包工分包”是指施工方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所謂的“純勞務分包”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包括主材和輔助材料),只提供人工收取人工費用、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因此,實踐中提及的“勞務分包合同”實際上是指清包工分包合同和純勞務分包合同。
(二)勞務分包的相關法律依據分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第12條第(四)項規定:“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是違法分包行為”。建市規【2019】1號第12條(五)項規定:“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是違法分包行為”。建市規【2019】1號第12條第(六)項規定:“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是違法分包行為”。基于此規定,專業分包單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再進行分包是合法行為。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專業工程中的部分輔料和勞務作業部分再進行分包是合法行為。但是,如果勞務公司轉型為勞務總承包企業,則勞務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的勞務分包給專業作業的勞務企業、作業專業的個體工商戶和專業作業的建筑技術工人是合法行為;如果勞務公司轉型為專門從事建筑項目工地上的鋼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電暖安裝工、油漆工、外墻保溫工等專業作業的勞務專業作業企業,則勞務專業作業企業將其承包的專業作業勞務再分包給作業專業的個體工商戶和專業作業的建筑技術工人是違法行為。
建市規【2019】1號第8條第(五)項規定:“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是違法轉包行為”。
建市規【2019】1號第8條第(八)項規定:“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是違法轉包行為”。基于此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給勞務公司、專業作業承包人施工,只向勞務公司、專業作業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的行為是違法轉包行為。
(三)建筑勞務公司可以簽訂的五種合法的勞務分包合同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分析,建筑勞務公司可以簽訂以下四種合法的勞務分包合同:
一是建筑勞務公司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簽訂純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合同(純勞務分包合同);
二是如果勞務公司轉型為專業作業的勞務公司,則專業作業的勞務公司與班組長或自然人包工頭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勞務承包行為是合法的:
第一,班組長或自然人包工頭以專業作業勞務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
第二,以專業作業的勞務公司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三,班組長或自然人包工頭只向專業作業的勞務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費用,扣除成本和稅費后的經營所得班組長或自然人包工頭所有。或者班組長和自然人包工頭負責生產經營全過程活動,獲得固定的勞動報酬和績效考核獎,承包經營所得歸勞務公司所有。
2008年之前的籌劃——
工程承包公司的營業稅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我們在這里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由于建筑業的稅率要比服務也偏低,所以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工程承包公司參與訂立分包和轉包合同比較合算。
A單位發包一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協助下,施工單位C通過競標最后中標,于是A與C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B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C支付B公司服務費用1000萬元。
那么可以得出,B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000×5%=50(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如果B公司直接和A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然后B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C公司,分包款為7000萬元。這樣,B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為:(8000-7000)×3%=30(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由此可見,通過稅收籌劃,B公司可少繳20萬元的稅款。
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還要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