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開發區某外商獨資企業從支付給韓國某明星經紀公司的廣告代言費中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31.7萬元,這是河北省首個將明星廣告代言費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的案例。外國明星:來中國撈金莫忘納稅!
今年4月,該外商獨資企業與韓國女演員全智賢所在經紀公司簽訂廣告代言活動,邀請全智賢為該企業產品代言,并由其經紀公司為所代言產品拍攝廣告。該外商獨資企業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認為廣告的拍攝地在韓國,其支付的價款屬于境外勞務報酬,根據勞務發生地歸屬原則,在中國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人員仔細研究合同后發現,這份廣告代言合同并非簡單的廣告勞務,合同內容不僅涉及廣告拍攝,同時包含了經紀公司許可該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簽約明星個人肖像權及此次拍攝產品等內容,并為此規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條款,以保證其代言的專有性、獨特性和排他性。合同一方面包含了經紀公司對企業提供的勞務,另一方面,還包括了代言明星肖像權的使用費。因此,對該筆廣告勞務收入應合理劃分勞務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廊坊市開發區國稅局與企業反復溝通談判,最終對該筆廣告代言費支付款項的50%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另外50%為勞務所得,由于藝人按合同約定并不需要來華出席相關活動,因此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對稅務機關的認定結果表示認同,并積極履行了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