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財務人員打電話咨詢,本單位要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并結合銷售人員的工作業績發放全年獎金,在發放全年獎金當月,還打算同時發放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等。財務人員問,這些獎金是否可以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角度,就全年獎金和其他獎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作如下分析: 1.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其他獎金應區別對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和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不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年終獎可以選擇不同的發放方式。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計算方法如下: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則適用公式“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則適用公式“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某納稅人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獎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獎金3000元,當月工資2000元。這位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呢?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則上述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除12個月后,按其商數25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10%-105=2895(元)。
該納稅人當月工資是2000元,雖低于扣除費用標準3500元,但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不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其他各種名目的半年獎和季度獎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當月應納稅工資薪金所得為:2000 10000 3000=15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3500元。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 10000 3000-3500)×25%-1005=1870(元)。
該納稅人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為:2895 1870=4765(元)。
仍以上例為例,假設該納稅人當月只發放了當月工資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由于該納稅人當月工資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則當月工資所得2000元不用納稅,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時,先確定商數=[30000-(3500-2000)]÷12=2375,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3500-2000)]×10%-105=2745(元)。即該納稅人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0 2745=27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