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工傷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國務院令第586號文件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和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國務院令第586號文件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問: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規定,股票期權具體征稅辦法如下:
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對于股票期權行權資格不可轉讓的,在授權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票期權行權資格可以轉讓的,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時長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對于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并在授權環節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在其行權環節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并,按照下列公司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合計數÷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已繳納稅額 三、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外籍人員回國探親機票報銷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四條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問:個體工商戶到稅務局代開運輸發票和企業到稅務局代開運輸發票預征稅率有何區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規定,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該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