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您好,我們B公司需要向境外的集團關聯M公司支付一筆技術服務費,金額比較大,想提前向您咨詢有關對外支付需要注意的稅務問題?!蹦炒笮涂鐕瘓F北京公司財務人員向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科咨詢。
稅務人員問:“相關服務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
答:“都是發生在境外的,金額2000多萬歐元,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
稅務人員:“你們常做對外支付業務,流程比較熟悉,沒有什么特殊的,根據判斷進行對應收入項目的合同備案手續就可以了。”
一次簡單的咨詢就這樣結束了,但是事情的發展卻遠沒有這么簡單。
“分析”
1個月后,開發區國稅局收到企業提交的合同備案資料。該合同是境內B公司與德國M公司簽訂的一份一攬子合同,其中囊括了M公司為B公司提供的所有IT服務項目。從合同及企業提供的舉證資料上看,這份合同下的所有服務都是由M公司的技術人員通過電話、郵件、視頻、遠程控制等方式完成,因此基本可以判斷其勞務真實、完全發生在境外。合同中包含很多計算機系統專業名詞,稅務人員一頭霧水。
為此,開發區國稅局電話聯系了企業財務人員,沒有得到清晰的回復。為掌握實際情況,稅務人員直接約談了B公司IT部門的專業人士,這才讓稅務人員“撥開迷霧見日出”。
B公司技術人員解釋道:“公司行政、財務、人力、生產、物流等很多環節,都有專業的軟件系統實行管理控制,M公司要協助我們做這些軟件系統選用、初始化的系統搭建、權限管理、問題處理等工作,外方經驗豐富,大多數問題通過郵件或遠程處理解決了?!倍悇杖藛T問:“這些軟件系統是M公司自己開發的,還是從第三方購買的?”技術人員答:“這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集團公司自己研發,主要用于重要的生產環節,另一種是從第三方購入,主要用在物流、倉儲、日常管理等環節?!倍悇杖藛T又問:“用這些軟件得花不少錢吧?”財務人員答:“我們每年都向M公司支付幾百萬歐元的軟件使用費,這些都做過合同備案,企業所得稅也都按時繳納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五條規定,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因此,開發區國稅局首先判斷對于集團自行研發的系統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一并征稅。
對于第三方軟件,企業人員認為相關軟件的最終所有權不屬于M公司,其只是提供支持服務,不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稅務人員經過細致的案頭分析,判斷相關費用仍應征稅,因為企業提供的舉證材料顯示,部分服務費實際是根據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務的收費進行對應分攤,雖然對于第三方軟件的使用費及服務費均支付給M公司,但實際受益人是對應的第三方公司,而且材料也不能準確量化出各方公司提供服務的工作量,因此同樣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一并征稅。
通過細致的政策輔導,開發區國稅局最終組織B公司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700萬元,增值稅1000萬元。另據企業財務人員所述,該公司仍將有相關費用發生,預計金額達435萬歐元,涉及稅款約2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