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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前世今生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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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山寨版47號公告,以國家稅務總局辟謠告終。假47號公告雖然是假的,但引起社會巨大關注。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敏感性,政策的復雜性前所未有,以至于有記者采訪也只能重復總局的解讀,而不能發揮表達。十幾年來,經歷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歷程,只想說明一個問題:強悍的稅法,無需合理!一、對假47號公告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基本認識1,假47號公告,比起國稅函[2005]9號文,是否更合理呢?答:國稅函[2005]9號文執行六年多,只是執行而從未質疑其合理性。其實就是一個簡單的初中一年的數學計算問題。質疑者主要源于數學計算障礙。所以,學好數學,才能學好用好稅法。2,假47號公告,比起國稅函[2005]9號文,是否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呢?答:國稅函[2005]9號文更符合國家的利益。更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利益。3,假47號公告,比起國稅函[2005]9號文,是否更公平、公正呢?答:世上沒有絕對公平公正。3500元起征點,已經減稅1600億以上。減稅空間已經很小。況且,獲得高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大多是高收入者。執行國稅函[2005]9號,對大多數公民沒有影響。繼續執行國稅函[2005]9號,是當前形勢下正確選擇。4,如何看待假47號公告一些主流媒體認可得以傳播?答:“假作真時真亦假,無為有處有還無”,主流媒體沒有個性已經很久,編者從眾心理從而失去理智。好在稅總影響的媒體沒有跟風。5,國稅總局8月15日緊急辟謠是否反應過慢?答:假47號公告公開時為8月12號,星期五,周末大肆發酵。總局周一即緊急辟謠,在政府機關應屬快速反應,可以比比紅十與郭美,發改與油價等等。6,國稅函[2005]9號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是否是“漏洞”?答:當年改變計算方式,對減少稅收額度心存疑慮,因此設計計算時,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數,主要是控制減稅的幅度。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看看全年一次性獎金過去的征稅方式,大家會感覺到對目前征稅方式沒有必要口誅筆伐。二、國稅函[2005]9號文件的總體認識1,確實為納稅人減輕了稅收負擔。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要點:一個人一年一次,而不是毎個企業一年一次。一個人一年一次,離職他就,兩處以上取得工資,都只能適用一次。3,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只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數。4,找稅率時,商數是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得出的結果,這里的12應是指全年12個月的意思,當這個職員在這個公司中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以“12”來計算,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三、正確看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盲區問題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文件,規定如此,我們只有執行。這里更加體現了強悍的文件,無需理由。法律(文件)是用來遵守的。納稅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發放年終獎。比如一個人每月工資為2000元,年終獲得一次性獎金60000元,則除以12的商數為5000元,適用稅率為15%,速扣數為125,則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0*15%-125=8875元;若其年終一次性獎金增加1000元,為61000元,則商數為5083.33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應繳個人所得稅為61000*20%-375=11825元,這就造成了只是多取得1000元的收入倒要多繳2950元的稅收。 ●總局網站答疑n去年年終獎6120,扣稅587,到手5533。n而我大哥年終獎6000,扣稅才300,他到手5700。n根據國稅函[2005]9號文件,我的公司對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數是25,所以導致了我雖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終獎金,卻比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稅收,最終我拿到手的錢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n答:你的計算完全正確,我們就是這樣規定的。 國稅函(2005)9號文件的盲區n稅率 盲區n5%與10% 6000元~6305.56元n10%與15% 24000元~25294.12元n15%與20% 60000元~63437.5元n20%與25% 240000元~254666.67元n25%與30% 480000元~511428.57元n30%與35% 720000元~770769.23元n35%與40% 960000元~1033333.33元n40%與45% 1200000元~1300000.00元 網上摘錄:新個人所得稅下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效區域確定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臨界點(級數起點*12) 年終獎籌劃點 年終獎無效區域 1 不超過1500元的部分 3 0 2 超過1500元~4500元的部分 10 105 18000 19283.33 18000-19283.33 4 超過4500元~9000元的部分 20 555 54000 60187.50 54000-60187.50 5 超過9000元~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108000 114600.00 108000-114600 6 超過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420000 447500.00 420000-447500 7 超過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660000 706538.46 660000-606538.46 9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960000 1120000.00 960000-1120000 四、全年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歷程1;最初要求合并當月工資計稅,但稅率可以按月平均計算。“月份所屬獎金”多少引發爭議,此規定無法有效執行。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89號(此條款失效)十三、關于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征稅問題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加當月份工資、薪金,減去當月份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后,將當月份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減去當月份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2;征了兩年,改為了“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而且直接找稅率,稅負比現在重得多。其中一個“可”字,幾多爭議,納稅人有選擇權嗎?本文件的“可”,在實際執行中做“不可不可”的解釋。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 有 效 性:失效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各地在執行中普遍反映現行規定不夠合理,也不易于操作。為此,經研究決定改按以下方法處理: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本通知規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年薪制當年是特殊規定。 國稅發[1996]107號: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用公式表示為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3;無住所的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征收方式是不同的。對于無住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在1996年7月1日前,與無住所個人工資計稅方法相一致。自1996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各地詢問頗多,且意見不一。按照簡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則,經研究,現明確按以下方法處理: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本通知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稅函[1997]546號文件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來華工作后或離華后,一次取得數月獎金, 僅就其中屬于來華后工作月份的獎金,依照規定確定中國納稅義務,但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也應在取得該項所得時,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按上述規定判定負有中國納稅義務的數月獎金,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按照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并不再按來華工作后的每月實際在華工作天數劃分計算應納稅額. 到了2005年:國稅函[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無住所個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4,國稅函[2005]9號出世,強悍的稅法,無需合理,有減有增,統籌兼顧。對國稅函[2005]9號文的舉例分析說明:按照國稅函[2005]9號文的計算方法得出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對于普通員工來說,比過去的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降低了。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2000元,當月工資1000元,按照2005年以前的原政策的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因為當月工資超過了800元,在計算該獎金的應繳稅款時,不再扣除費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應納稅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2005年的新方法計算,獎金額除以12,其商數為1000,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款=12000×10%-25=1175元。兩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稅款相差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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