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支付給第三方的費用可否在營業收入中扣除后差額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710 |
|
問:《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規定,對舉辦或承辦會展業務的機構,其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規定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請問承辦會展業務機構為本項會展項目支付給第三方的所有費用是否都可扣除,比如物料制作費、保險費等? 答:在實際稅收管理中,稅務機關將舉辦會展業務收入按照“服務業”中的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可差額繳納營業稅情形為: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會展業收入未被列入可差額計算營業稅的情形。但目前,少數省級稅務機關對會展業營業稅征收問題做出了專門規定。如: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會展業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68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主辦(組織)會展業務,以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和參觀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統一代理支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廣告宣傳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廣州市會展業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2008]64號)第一條規定,會展業務屬于代理行為,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組辦單位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支付的場地租金、展位搭建費、廣告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 《北京地方稅務局關于代理業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營[2005]578號)第一條規定,對展覽組辦單位取得組展業務收入后計算營業稅應稅營業額允許扣除范圍,除京地稅營[2001]507號文件第五條已明確的項目外,允許同時扣除實際代付的參展展品運輸費、參展展商展覽內容宣傳廣告費及其廣告印刷品印刷費。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會展業營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滬地稅流[2008]49號)第一條規定,對主辦(組織)、承辦會展業務的單位,其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等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一一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會展公司所處地區稅務機關未做出會展收入可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明確規定的,我們認為,應按取得收入全部金額計算和繳納營業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