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樣本分析,在20個樣本中:
--直接以企業為被告的為7個,這7個都是單位和法人為共同被告;
--以企業法人、實際負責人或者開票事務負責人為被告的有8個(單位因為被注銷或由于單位是因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設立,所以沒有被起訴);
--剩余5個中,一個是以掛靠企業名義為他人虛開,一個是借其他企業名義虛開,其他3個自然人是介紹他人虛開。
因此看出,該罪名除了“介紹他人虛開”這種犯罪形式,都是與單位密切相關的。這與該罪名的現實情況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才能夠開具的,這就排除了自然人作為開具該類發票的主體。如果單位成為該罪的主體,必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成為共同被告。
至于為什么有的案例并未以單位作為被告,只起訴了法定負責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主要原因有兩個:
第一個是有的企業在審查起訴時已經被注銷,不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第二個是因為有的公司只是個人實施違法行為采取的一種手段,那么實際上該企業并不存在所謂的單位意志,這種情況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是恰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樣本17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被告人辯稱自己只是企業的開票員,不能因為執行企業決策而獲罪。但是法庭通過調查,發現被告人積極參與了以違法行為為目的公司設立過程及開具虛假發票過程,足以證明其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及案件詳情,她的行為符合了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而法庭考慮到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將其定性為從犯也是恰當的。這個案例對單位的普通員工的警示作用很大,如果單位實施犯罪行為,即便你不是企業法人及實際負責人,只是單位決策的執行者,照樣可能因此獲罪。
(b)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
(c)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單位的財務人員或者開票人員,往往會辯稱自己只是執行企業的決策或者要求,自身并沒有主動去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而且自己對此也沒有牟利的目的,是不是不應該構成該罪。其實這是一種片面的理解,主觀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當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該行為違法,不但沒有阻止,而是實施行為追求或縱容犯罪行為及結果的發生,本身已經形成主觀上的故意。該罪需要以“偷騙國家稅款”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