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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通告2015年第1號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 閱讀次數:1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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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通告2015年第1號 2015.4.23 為做好2014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屬珠海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按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凡在2014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2014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辦理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定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5年度金稅三期工程優化版應用系統分征期設置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4]911號),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015年6月8日。 三、匯算清繳應報送資料 (一)查賬征收納稅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并附送財務會計報告。 2.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附表各2份。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1)存在稅前資產損失扣除情況的企業應報送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2)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3)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的已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專項報告。 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總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同時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納稅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的,可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7.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應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應報送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2份,并附送財務會計報告。 2.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應報送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四、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 1.登錄方法:納稅人登錄珠海國稅門戶網站,點擊進入右上角“網上辦稅服務廳”,在“用戶登錄”中輸入用戶名(納稅人識別碼)和密碼或通過CA證書登錄“我的辦稅大廳”頁面,選擇“納稅服務”目錄下的“網上拓展”菜單進入年度網上申報系統,然后在“申報區”下選擇相應的功能進行申報。具體指引見《企業所得稅年度A類網上申報操作指引》。 2.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網上備案及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經CA認證的企業,不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表和備案資料;未經CA認證的企業必須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二)前臺申報 需攜帶電子報盤文件和紙質申報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三)申報軟件 1.廣東省企業所得稅申報系統V2014.004(軟件已上掛珠海國稅門戶網站“下載中心”——“軟件下載”專欄,納稅人可自行下載)。 2.廣東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V6.1 五、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批準手續。 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稅收優惠明細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二)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事項 為了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準確率,規范征納行為,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繼續積極倡導納稅人委托有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涉稅鑒證業務,并在匯算清繳申報時提供鑒證報告。 本通告適用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期,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的,請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1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報說明,可登錄珠海國稅門戶網站下載。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 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02/ 特此通告。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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