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農戶”、“公司+農村合作社”這兩種經營方式,稅收優惠一致嗎?本次疫情期間,我公司采用基地方式(掛牌)與當地合作社采用“公司+農村合作社”方式銷售了幾百萬斤水果,能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嗎?
解析:
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公司+農戶”模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文規定,納稅人采取該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這種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公司+農村合作社”經營模式,屬于“公司+農戶”模式的一種,根據財稅〔2008〕81號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號公告規定,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無論“公司+農戶”還是“公司+農村合作社”,無論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都體現“農業生產者自產”的概念,以畜禽飼養為例,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主要原料由公司提供;權利義務由公司承擔: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由公司承擔;公司與農戶是一種委托養殖關系,相當于將養殖勞務外包給農民,強調的是公司自產。
你公司銷售水果,如果符合自產農產品優惠規定,比如從農民手中租賃土地,同時自購種苗、化肥、農藥等,委托農民種植,這實際上就是自產農產品,個人理解符合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和種植水果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但如果僅是農民自產后,以包銷合作的方式,無論是否掛牌“基地”,都應當屬于外購農產品,不得享受自產農產品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