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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地稅函[2008]333號 蕪湖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殘疾人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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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殘疾人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批復 蕪地稅函[2008]333號 2008.11.5市地方稅務局鏡湖區分局:你局《關于對殘疾人如何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請示》(蕪地稅鏡〔2008〕4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財稅[2007]9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七條規定,“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因此,你分局所轄精神殘疾患者可以認定為殘疾人。但該《通知》第一條“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中又規定: “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因此,你分局管轄的殘疾個體工商戶應視同“單位”對照該政策,盡管業主本人是殘疾人,但安置的雇工是非殘疾人,不符合該《通知》第五條所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因此不能享受《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殘疾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可以免征營業稅。此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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