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一、科目總體變化
改名:「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改為「稅金及附加」,相應利潤表「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也改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增加:增設「應收出口退稅款」一級科目,該科目反映銷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應退回及實際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等。
「10 10」:即一般納稅人「應交稅費」一級科目下設與增值稅有關的明細科目共計10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專欄共計10個。
名稱:科目及專欄名稱與繳納有關的術語由「交」替代「繳」,如預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以保證會計科目設置的統一性。
取消:取消原明細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二、小規模納稅人科目設置
小規模納稅人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三個明細科目,分別為「應交增值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及「代扣代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除轉讓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業務以外的應納稅額,發生納稅義務在本科目貸方反映,扣減、繳納、預繳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采購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即便取得專用發票等合規扣稅憑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不得計入本科目借方。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應納增值稅額,發生納稅義務(產生轉讓收益)在本科目貸方反映,實際繳納時在本科目借方反映。產生轉讓損失,按現行政策規定可在年內抵減的,應將可抵減的應納稅額在本科目借方反映,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應自本科目貸方結轉至「投資收益」科目借方。
「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發生代扣代繳義務在本科目貸方反映,實際繳納時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三、一般納稅人科目設置
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10個明細科目。
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10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