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文具生產企業(yè),生產塑料文具時產生的不合格品產品,就直接粉碎成塑料粒子,請問:這部分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不合格品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因此,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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