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3年12月收到當地政府撥付的一筆財政專項補貼資金,按稅法規定符合企業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因財務人員疏忽大意,支出時沒有進行單獨核算。請問,我公司這筆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可以免稅嗎? 山西臨汾國稅12366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包括“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這一條件。 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財政資金雖然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但未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管理,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