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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不是隨便什么都能往里裝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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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國有大型壟斷企業,為提高退休人員生活待遇,除了每月按一定比例為在職員工繳存補充養老保險外,還在員工辦理退休手續的當月,根據職務的不同,一次性為員工繳存10萬元~30萬元的補充養老保險。對這筆數額不菲的所得,該單位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并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 某單位5名高管,在年底根據考核情況,發放數額不等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同時按固定數額為每名高管發放數萬元住房補貼。高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和住房補貼均在每年12月發放,發放時,該單位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與住房補貼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并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案例三 某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確,員工每年根據其年度業績情況發放績效獎,同時根據其年度內工作表現,如考勤、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發放精神文明獎。這兩種獎金一年發放一次,在次年2月年度考評完成后發放,發放時,該單位將兩項獎金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并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案例四 某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確,員工每半年考核,根據其業績情況發放半年獎,一年兩次,每次發放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并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上述案例中,扣繳義務人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上均存在錯誤,或者把非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并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或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對一個納稅人重復使用這一計算方法,造成適用低稅率、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事實,而這也是稅務稽查經常遇到的涉稅問題。 那么,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不是一只什么都可以往里裝的“筐”呢?答案是否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第四條規定,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析 上述規定表明,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有兩條基本要求:一是必須符合文件規定要求的所得,二是全年只能使用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所得,不能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雖然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但一年中對一個納稅人多次適用此計算辦法,同樣也不正確。案例一中退休時一次性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案例二的住房補貼,顯然不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而案例三、案例四中的精神文明獎、半年獎,雖然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但該計稅辦法在一年中對一個納稅人使用了兩次,違反了文件規定,造成事實上適用低稅率、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事實。這四個案例中,比較特殊的是案例三,即在同一個月發放了兩種年終獎,之所以不能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因為在薪酬管理制度中,兩者有不同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發放辦法,因而雖在一起發放,但依舊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四個案例,正確的稅務處理是: 案例一,退休時一次性為員工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規定,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1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案例二的住房補貼,應合并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案例三的績效獎和精神文明獎,可選擇數額較大者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獎項合并至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案例四中全年兩次發放的半年獎,可選擇數額較大者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半年獎合并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也可和當月其他扣繳個稅項目合并在一起進行賬務處理): 發放或劃轉繳款時代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繳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稽查查出上述問題,則稽查部門應根據上述正確算法,計算出被查年度應扣繳的個稅數,減去扣繳義務人當期實際扣繳的個稅數,得出應補扣補繳稅款數,向扣繳義務人追繳并處以相應罰款,而扣繳義務人在接受處理后,應根據稽查部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補扣補繳相應稅款和繳納相應罰款,并作如下賬務處理: 補繳少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繳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在發放工資時補扣稅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總結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征收稅制,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好處是便于征收管理,不足是同樣數額的個人所得會由于類型不同、發放及計算方法不同而產生較大的稅負差異。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提示我們,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框架下,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注意防范因計算方法適用錯誤可能帶來的涉稅風險。不能把全年一次性獎金當作一只“筐”,什么都往里裝,把非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按該方法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以上案例同樣提示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應關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適用是否正確,對于員工收入較高的單位來說,這樣的問題易于檢查,而且一旦有問題,往往涉及的稅款金額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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