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補償能否作為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
問:員工離職一次性補償,是否作為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中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年第1號)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僅僅指“工資薪金總額”,員工離職一次性補償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的范疇,不能作為計提三項經費的基數。
相關政策——內部退養、提前退休取得的工資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將集體獎勵發放個人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問:取得先進集體獎勵后,發給個人的獎勵如何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發放給集體或個人的獎勵均屬于“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核算;而且可以分解到職工個人名下的獎勵應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無法分解的不須代扣。
會計處理:
(1)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2)按受獎集體或員工服務受益對象分配:
借:成本或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