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在服務企業方面又出實招——發布《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為已經和即將來華投資的非居民企業,提供了清晰、易查的稅收政策指引,得到納稅人紛紛點贊。專家表示,借助這份指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會更準確,風險防范會更到位,遵從稅法也會更輕松。
企業感受:源泉扣繳法規多,指引在手心不慌
對源泉扣繳感到“頭疼”的企業,今后可以輕松了。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開展源泉扣繳稅務事項風險核查,通過比對居民企業對外支付情況和征管系統對外支付備案及代扣代繳情況發現,67戶居民企業因不了解源泉扣繳的相關政策規定,未及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依法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及滯納金292.5萬元。由于合同為包稅合同,有些居民企業無法追回代扣代繳稅款,不得不承擔稅款及滯納金的支付,深圳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深圳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就因源泉扣繳不及時而面臨稅務風險。該公司財務總監席智建告訴記者,他們在國外參加展會,掃描儀、復印機等辦公設備都是向當地組織方租用的。由于沒有把相關的稅收政策吃透,認為這些設備產生的租金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沒有代扣代繳相關稅款。目前,跨境業務已結束,款項已結清,且沒有對方的聯系方式,難以與境外企業取得聯系,無法追回代扣代繳稅款。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本應由非居民企業承擔的稅款,最終只能由他們公司承擔。
在深圳市思邁特財稅咨詢有限公司高級合伙人張學斌看來,《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發布,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深圳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面臨的源泉扣繳風險。“既權威、及時,又完整、清晰,為已經和即將來華投資經營的非居民企業提供了詳實的稅法遵從指引。”張學斌說。
一直關注我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問題的張學斌告訴記者,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并單列第五章對源泉扣繳作出規定。據不完全統計,10年來,為了加強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管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相應配套政策達到近50份,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
席智建表示,由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配套法規多,且與我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密切相關,因而,源泉扣繳成為很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一項國際稅收難題,非常需要權威部門對已出臺的政策進行系統梳理。此次發布的《指引》,對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政策、各所得類型相關政策以及對外支付備案作了全面梳理,回應了眾多企業的關切。“可以說,手中有了這份《指引》,以后源泉扣繳時心就不慌了。”席智建說。
以席智建遇到的跨境租金來源的判定為例,《指引》第一章第三條第五點明確作出指引——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指引》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深圳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在外國租賃設備支付的租金,屬于展會組織方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租用的設備雖然在境外使用,但境內支付人仍需要履行法定扣繳,即由深圳聯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代扣代繳。
拿著第一時間打印出來的《指引》,席智建告訴記者,以前,企業在辦理涉外稅收業務時,僅靠自己對政策的理解和掌握,難免有疏忽和不到位的地方,對企業的經營造成了很大影響。現在有了《指引》系統清晰的指導,企業就不會對相關稅收政策一知半解了,進而減少在對外貿易中吃悶虧的情況。“對于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我們也更加有信心了!”席智建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與外部經濟交往緊密,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的業務往來頻繁,源泉扣繳成為企業開展跨境業務時涉及的高頻稅務事項。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納稅人因不熟悉源泉扣繳規定,稅務處理時出錯率高,從而引發稅務風險。對此,中匯信達(深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張偉明表示,《指引》對源泉扣繳稅收政策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厘清了政策執行的具體做法,為對外貿易中清晰履行涉稅義務、繳納稅款提供了強有力的指導,同時明確了征管過程中的諸多問題,減輕了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的負擔和稅法遵從責任。
使用方法:按照說明尋答案,參考案例解難題
有關專家告訴記者,對于常見的稅收事項,《指引》作了系統梳理,開展對外業務的企業可以按圖索驥,直接查找《指引》中對應的事項說明,輕松找到稅務處理的具體指導;對于一些判定有難度、政策不易被吃透的稅收事項,企業可對照《指引》中相應的案例,結合自身實際,作出正確、規范的稅務處理。
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界定,是居民企業經常出錯的一個難點問題。對此,浙江省湖州市一家上市公司的負責人深有感觸:“我們是機械制造企業,為了提高產品競爭力,經常委托境外同行進行新產品設計的研發服務。服務過程中,境外公司會使用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服務成果歸我們所有,支付的服務費用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還是勞務費,我們一直拿不準。”
對這家上市公司的疑惑,《指引》第四章第三條“特許權使用費的理解”作出了答復: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許可這些技術使用權,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指引》對我們疑惑的問題說得很清楚,今后再也不擔心分不清勞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了。”該上市公司負責人說。
記者在《指引》中看到,除了詳細講解“特許權使用費”的基本內涵、分類與理解外,《指引》還通過具體案例,回應了納稅人普遍關注的鑒別問題。比如,我國A企業為汽車制造企業,委托境外B公司進行某項新技術的研發,雙方簽訂了委托研發合同,合同約定新技術研發成功后,B公司保留技術的所有權,A公司只有該技術的使用權。盡管從形式上看B公司提供的是研發勞務,但由于B公司保留的技術所有權,A公司只取得技術使用權,因此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應該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采訪中,不少企業都表示,這些案例對準確判定納稅義務,將發揮重要作用。
股權轉讓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源泉扣繳業務的另一大難點。寶安區稅務局就曾遇到過納稅人錯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F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權被香港母公司轉讓給境內關聯方,境內關聯方雖及時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但在計算股權成本的過程中,把未實際支付的成本計算在內,導致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未足額扣繳稅款。
《指引》第五章第三條第二點對此作出解答: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凈值。股權轉讓收入,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股權凈值,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科科長余俐說:“在實踐中,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外幣折算、扣繳主體等問題很值得關注。”
余俐舉例說,境外非居民企業A企業,于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兩次投資我國居民企業B企業,每次投資100萬美元,合計持有B企業100%的股權。2018年1月11日,A企業將該項股權轉讓給境內C企業,C企業于2018年1月15日向A企業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500萬元人民幣,但沒有按規定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款。2018年6月,稅務機關責令A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前限期繳納。
對這樣的問題,《指引》第一章第六條第三點給出了明確的指示——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按照規定的時點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上例中,假設2018年7月10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為6:1,則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1500-(100+100)×6=300(萬元人民幣),計算非常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