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稅(事后報送資料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兌付憑證或凈價交易匯總單和交割單的原件和復印件(若憑據數量較多,可提供部分憑據,但需另行提供匯總清單)。
期限:分局七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凈價交易匯總單和交割單原件和復印件進行形式審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
2.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事項名稱: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免稅(事后報送資料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兌付憑證或凈價交易匯總單和交割單的原件和復印件(若憑據數量較多,可提供部分憑據,但需另行提供匯總清單)。
期限:分局七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凈價交易匯總單和交割單原件和復印件進行形式審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
2.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