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無沖突?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上述六個條件。其中第一項要求企業對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第(四)項是對研究開發費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求。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 (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認定辦法》規定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www.sipo.gov.cn)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來檢驗專利的真實性。 對于軟件著作權,可以到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網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詢軟件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表明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記號,檢驗其真偽。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獨占許可是指在全球范圍內技術接受方對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內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因此,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企業擁有的或獨占許可的,有排他性權利。貴公司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通常說明貴公司對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沒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如果貴公司向境外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自主知識產權不相關,通常不會影響貴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