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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與進項稅額轉出探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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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公司是一家醫藥企業,有兩個生產車間,一車間主要產品為應稅藥品,二車間主要產品為免稅藥品,免稅藥品符合國家兔征增值稅的規定。請問,我公司一車間生產產品被二車間領用,是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呢還是做進項稅額轉出呢? 答案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所以貴公司車間一生產產品被車間二領用,屬于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 答案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所以,應按進項稅額轉出處理。superpengzz及眾網友:我認為答案2正確,請大家討論。答案2對,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營業稅方面的,免增值稅產品不屬于營業稅范疇。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并不包括免稅項目,2正確。應該是轉出,因為只有對外才視同銷售。張 偉:superpengzz老師的問題,我認為在這個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問題,理由如下:1、從條件可知,該企業既有免稅產品,也有應稅產品。2、如果免稅產品的進項稅額和應稅產品所包含的進項稅額,可以直接區分,那么最終免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不抵扣,或進項稅額轉出。3、如果無法區分,則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按照收入比例法對無法區分部分進行轉出。4、免稅車間領用應稅車間的產品,其實這里的產品只是免稅產品的中間狀態,無所謂是應稅還是不免稅,這個環節不考慮稅收問題。5、總結:該企業只需要考慮最終產品的進項稅額有多少是無法區分的,按照細則26條轉出即可。中間狀態無須考慮,當然這種免稅車間領用應稅車間產品的情形也許會構成進項無法區分的情形之一。新實施細則26條規定免稅必須用收入法,免稅車間領用應稅車間產品的時候,是沒有收入的,也談不上收入法劃分。例如:某企業領用材料制造的中間產品也可以賣,繼續加工則形成免稅產品,此時最終產品是免稅產品,不能考慮某個環節的中間產品可以賣,因此領用繼續加工環節要進項轉出,而是最后綜合考慮。另,無法區分的進項只能用收入比例法,在2009年以前我們查過一個化肥廠,該企業用成本法轉出進項稅額,比收入法少繳納稅款400多萬元,檢查組認為應該用收入比例法,最終請示道總局,總局認為在原條例中沒有明確必須用收入法的情況下,用成本法也可以。而2009年新細則26條規定的比較明確了。阿 慈:無論企業免稅車間直接領用材料多么精確,只要存在領用一車間應稅產品,就會存在這些領用的產品因不直接銷售而造成的無法按照細則26條公式劃分的問題。所以,該企業只能將所有進項全部作為無法劃分的進項,套用公式進行劃分。這樣就有可能存在一個籌劃空間,一車間應稅產品和免稅產品所含材料的多少,會影響采用26條公式后,企業轉出進項稅是否真實、合算。如果免稅最終產品所含材料比例相對較少,按照收入法劃分可否抵扣進項稅明顯不合算。其實,這種情況,如果按照實際成本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是比較合理的,免稅車間領用多少,相應轉出多少,可惜,缺乏法律依據。稅 屋:總局從征管的角度論事,該計算公式之合理性毋庸置疑,也存在“籌劃”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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