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完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意見》指出,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后、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持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
《意見》要求,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結合綜合監管體制建設,研究完善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和票據管理制度,改進和落實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意見》要求,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意見》強調,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同時,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
《意見》同時明確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