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7]790號)第十二條規定: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計算機軟件,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由于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10]75號文件下發的中新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中規定: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與此前下發的有關稅收協定解釋與執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協定條文解釋為準。因此上述特許權使用費定義應當具備權威性,但在上述定義中明顯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用(即土地出租)。
第三,不動產一般定義為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建筑物和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梢娡恋貧w屬于不動產,而根據國稅函[2007]790號文件第六條一款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農業或林業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隨后國稅發[2010]75號號第六條三款對上述不動產所得解釋為:是指在不動產所有權不轉移的情況下,使用不動產所獲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該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可見土地租賃所得并非我國簽訂的雙邊避免重復征稅及防止偷漏稅協定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系不動產所得。
第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假如將土地租賃界定為特許權使用費,非居民企業出租境外土地給中國居民企業,由于境外土地被國外視為有形資產,將由外國政府獨占征稅權,而非居民企業出租境內土地給中國居民企業,由于管理因素勢必構成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機構場所),將適用雙邊協定中的營業利潤條款,總之均不涉及扣繳預提所得稅的概念。
結合上述分析,如果將土地租賃界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將與我國簽訂的雙邊協定相違背,而且也造成個稅法與企稅法的不一致,另外由于我國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將土地所有權收歸國家及集體所有,單位與個人只具有使用權這一特征與國際慣例并不吻合,國際上普遍將土地租賃視為有形資產租賃。
因此將土地租賃視為財產租賃,從企業所得稅層面或個人所得稅層面都好些。
相關知識——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