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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容忽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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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有A商貿公司與河南的張某有鋼材買賣業務,張某從A處購買鋼材,有時要發票,有時不要發票。有一次張某從A處買了10萬元鋼材,想到以前有時沒有給開發票,所以要求A一并開出60萬元發票,張某要求把發票上的單位開成D企業,后來D企業被國稅局查出虛開60萬元增值稅發票。A公司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大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帶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最、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填實情況。主要有:(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帶未開具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 談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列支問題 人大常委會取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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