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我國在稅制結構、稅率、稅收優惠、地區、行業等方面還存在稅負差異,因此,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避稅,降低稅收成本,是納稅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之一。所以,近年來,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節稅,日益被企業所關注、所重視。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其主要目的是: (1)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額; (2)降低稅收負擔率; (3)延緩納稅,無形之中國家為企業提供了無息貸款; (4)實現企業利益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因此,企業在采用多種形式進行納稅籌劃,以達到合理避稅。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形式有: (1)利用本企業的財務人員進行籌劃; (2)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籌劃; (3)聘請稅收顧問(或專家)進行籌劃。 第一種方式,企業成本較低,但受企業財務或法律人員專業知識和對稅法掌握的局限性; 第二、三種方式,企業成本偏高,但中介機構或專家一般不太了解企業實行情況,不可能及時對企業的業務隨時了解,做到事前籌劃,大多情況下是對企業起到咨詢專家的作用。 隨著企業納稅意識的增強,多數大型企業,專門設立稅務會計,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各個環節的涉稅問題進行研究和規劃,在保證應繳盡繳的稅款下,合理利用稅法為企業在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做到在業務發生之前,去規劃業務,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但是稅收規劃的前提,必須熟悉國家稅收法規,才能保證不違背稅法,又能使企業起到節稅目的。 一般地講,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來進行合理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我國法律、稅法上存在的瑕疵或含糊之處,或稅法細則中沒有解釋到的地方,對其業務來事前進行安排,從而以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同時,對避稅問題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完善國家稅收制度,有助于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
稅收籌劃、進行避稅實際存在三種情況:即合法的、非違法的、表面合法實質是違法的。
一、合法的避稅 也稱為節稅,意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這在稅務上不應反對,只能予以保護。
二、非違法的避稅 這種避稅行為往往是由于稅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納稅人能夠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作出有利于減輕稅負的安排。這種避稅行為,會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但因為于法無據,稅務局不可能像對待偷稅一樣給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稅法,以杜絕漏洞。
三、表面合法實屬違法避稅,是在合法外衣掩蓋下,欺詐手段逃稅的違法行為 這種情況在國際稅收中相當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稅法的差別規定和優惠政策,通過“掛靠”和“虛設機構”,在表面合法的外衣下,達到所謂的節稅貳實際上是一種逃稅行為。對這類避稅行為只有加強監督和檢查,一經稅務稽查查明真相,應按逃稅論處,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除補交逃稅稅額外,還要征收滯納金和罰款,企業為此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納稅籌劃應在業務發生之前進行。我們知道:經營行為產生稅,不同的經營行為產生的稅不同。合同或協議決定業務,業務過程產生稅收。因此,加強對業務合同的管理,是納稅籌劃的關鍵,企業在進行業務發生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財務人員參與,做到事前安排。否則一經合同成立,經營行為產生的稅就確定,在此基礎上再去所謂的稅收籌劃,結果只能是違法,必將收到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分析 下面,筆者擬根據自己多年的理論和實踐,列舉一些稅收籌劃的案例,來分析成功與不成功的案例,為同行在實際工作中借鑒。
案例一:某天然氣管道燃氣公司,向對居民收取的“初裝費”用于管線、基站的建設等。 對于燃氣公司來講是征收營業稅還是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2]105號規定按照建筑業征營業稅;而財稅[2003]16號規定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征增值稅。征收營業稅是按照施工企業和建筑業征稅,而征收增值稅是以燃氣公司以銷售氣體為目的,將“初裝費”作為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征收。在目前稅制沒有改的情況下,兩個文件企業怎樣去執行,一般常理當然按照后者征收增值稅,假如按照營業稅去繳納是否存在稅務風險。為了規避稅務風險的發生,對于燃氣公司發生的此類情況是否屬于兼營或混合銷售行為,作為財務人員必須將業務內容分清楚。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施工范圍,同時又有銷售行為,建議必須把行為拆分為營業稅、增值稅項目,分開核算,分清施工和銷售,這樣對收取的“初裝費”,按照3%稅率繳納營業稅。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建筑施工資質,只能按照混合行為要么營業稅、要么增值稅,而此燃氣公司,就只能按照增值稅繳納。
案例二:對于用不動產進行投資涉稅問題,怎樣進行稅收籌劃。正常情況下,按照規定視同銷售要繳納營業稅,其賬務處理:借:長期投資貸:固定資產-房屋,但是是否可能在什么情況下不交稅或少繳稅呢?分兩種情形:(1)中外合作企業,按照中外合作企業的相關規定,合作企業的中方房產以房產投入,可以不過戶,雙方簽訂合作協議。這樣不產生契稅等,雙方約定以租金支付,以租金方式可以延期繳納營業稅。(2)中外合資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辦理產權過戶,產生契稅、同時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
案例三: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某房地產公司有兩家房地產公司,分別在不同的城市,假如A公司企業所在地的所得稅稅率25%,B公司企業所在地的稅率為15%。房地產總公司為了“避稅”,設計這樣的方案:A公司以其開發的樓盤3000元/平方米,銷售給B公司,后A公司從B公司回購5000元/平方米,最后A又以7000元/平方米對外銷售。假如A公司的開發成本為2000元/平方米,不考慮其他稅費。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房產公司在轉移利潤,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A公司直接銷售模式:將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為(7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25%=1250元/平方米;A公司銷售給B公司,再回購銷售模式: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為[(3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 (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25%=750元/平方米,B公司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為(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5%=300元/平方米,A B合計1050元/平方米,與直接銷售產生的1250元/平方米,少繳納稅金200元/平方米。從上面案例看出,A公司在銷售給B公司的同時是否實質交易,辦理過產權轉移,交易過戶,沒有辦理產權轉移過戶,只有A公司與B公司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實現銷售,按照實質重于形式,A公司的稅收籌劃不成功,最終稅務局會認定為逃稅行為,追繳少繳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怎樣避稅呢?要想實現減稅目的,A公司與B公司雙方簽訂簽訂代理銷售協議,B公司收取代理費或傭金,A公司增加了成本可以起到減稅目的。
案例四:某民營生產型企業年初購買安裝了一條生產線,機器設備總價值1500萬元,該企業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該設備也不符合研發費用購買設備可列支費用,只能按照稅法規定按照年限10年計提折舊,該生產線使用當年企業微利,第二年由于效率的提高,企業將實現1200萬元利潤,這樣企業將繳納300萬元所得稅。為了避稅,推遲繳納稅金。該公司財務總監抱著為老板負責的態度,設計了一個方案,只有通過財產損失的形式來實現,新設備提前報廢不太可能,況且財產損失在報批前,稅務人員要核查實物,兩外一種形式只有通過銷售處理,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形成的損失稅前列支,但損失的金額太大,會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較低的價格,怎樣讓稅務機關相信,財務總監就想到了公允價值、非關聯方的概念,公允價值的取得從市場取得,達不到形成損失的目的,后來他想到了通過拍賣形式,于是經過他周密的計劃,讓來競價拍買的人員是自己的親信,通過在地方小報刊登且字跡很小的拍賣資產廣告,以便不被他人注意,否則假戲真做,不但實現不了所謂避稅,反而使企業真正損失。最后通過拍賣只有一家他事先安排的人員以100萬元成交。該企業通過這種方式,實現損失1000多萬元,達到了當年少繳所得稅的目的。最終稅務機關到該企業進行稽查時,發現已拍賣的設備還在生產,該財務總監雖然覺得做得天衣無縫,通過拍賣的價格就是公允價值,但最后稅務機關以逃稅罪對該企業予以處罰。對該案例的反思,雖然表面上合理合法,但進一步思考,自始至終,該公司的行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稅務機關以特別納稅調整進行處理。
案例五:A公司是一家房產公司,其開發的五層商業樓,必須整體出租,年租金1800萬元。B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業,只希望承租一至三層,現C公司欲500萬元承租4-5層。對A、B、C三家公司應如何租賃,既要保證A租金收入,又要減少納稅?正常情況:A公司將房屋租賃給B商品零售企業,A公司繳納營業稅1800萬元X5%=90萬元;B公司繳納營業稅500萬元X5%=25萬元。共計繳納營業稅115萬元。怎樣實現讓B公司所謂的轉租收入不繳納營業稅,但A公司必須與B公司發生關系,只有A公司與C公司簽訂租賃協議,但必須B公司擔保,這樣減少了B公司的納稅,起到了節稅的目的。
案例六:納稅籌劃要取決于購買雙方行為。A公司銷售并安裝給B單位設備1200萬元,其中設備款1000萬元,安裝費200萬元,怎樣進行納稅設計?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制約A公司的稅收籌劃因素:營業范圍、合同、發票、商品是否緊俏等。(1)A公司只是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只能按照1200萬元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2)A公司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和安裝,可以按照1000萬元繳納增值稅,200萬元安裝收入繳納營業稅。但上述條件取決于B單位是是機關、小規模、繳納營業稅的企業、A的商品緊俏,這樣可以完全按照A公司的意圖實現。如B單位為一般納稅人企業,第二種方式,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對于B單位取得的200萬元安裝費,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B單位損失。
案例七:通過往來進行納稅籌劃的案例。某生產廠商從國外購進大量的核心技術產品,用于本企業的產品,這樣每年國外廠商會根據國內廠商的用量,給于國內企業一定銷售費用而實際為返利。假如以返利的形式入賬,按照稅法規定沖減采購成本,同時進項稅額要轉出,該企業損失了進項增值稅額。而國內公司每年對自己的產品要投入大量資金做自己的產品廣告,支付一定的廣告費。這樣國內企業就可以與國外企業一起聯合做廣告,簽訂協議,委托國內企業做廣告,收到國外企業銷售費用,在往來賬中列支作為一種代收代付費用,發生的廣告費用也在往來中列支,最后只對差額部分列支在廣告宣傳費中,從而起到了避稅目的。
案例八:企業之間違約,按照合同條款,一方需要對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對違約金進行納稅籌劃問題。例如:某企業A與企業B,簽訂購買合同,A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B公司,分三次等額交貨,合同規定,如B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將按照剩余合同未執行金額的10%支付違約金。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市場下滑,B企業出現虧損,如果B企業繼續采購,生產產品將虧損更大,假如B公司每批采購生產產品將虧損200萬元,這樣虧損額預計400萬元,如不采購,B企業將按照合同條款支付剩余尚未購買金額1000萬元的10%違約金,計100萬元。這樣B企業愿意支付違約金,不再履行合同,可以減少損失。因此B企業支付100萬元違約金。A企業怎樣處理這100萬元的收入?對于100萬元A企業肯定要繳納增值稅,至于100萬元按照不含稅收或是按照含稅收入作為增值稅計征金額。筆者認為,如果一票結算,即銷售材料同時加收違約金,應將100萬元作為不含稅價計征增值稅,需繳納增值稅17萬元;A企業是銷售材料行為是先賣材料,違約金另收,可以將100萬元視同含稅價,按照100/(1 17%)X17%=14.53萬元。這樣兩者比較少繳納2.47萬元增值稅。
案例九:某些企業利用捐贈支出進行納稅籌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產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局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國民共跟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條例》規定,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集團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因此要求企業的捐贈必須通過由于像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等此類公益金性機構,這樣可以稅前列支。不通過公益性機構,企業直接捐給受捐贈對象,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企業利用公益性機構,監管不到位,存在內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只上交少量管理費用,從而取得虛開的收據,這樣一旦查處,稅務機關對企業按照逃稅去處罰。
五、小結 綜上所述,納稅人一定要按照我國稅法,通過合理和合法的手段,在事前去合理規劃業務,按照業務行為,來規避減少稅額,起到節稅作用。 最后,企業合理合法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經營、經濟行為的選擇,增強其競爭力;有利于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解決資金短缺壓力,得到一種國家免息貸款;有利于使企業減少或者避免稅務處罰;有利于企業正確進行投資、決策,獲取最大化的收益;也有利于我國的稅法立法,促進我國稅法的不斷完善,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從而更大限度實現“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