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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59號 關于外國企業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在繳納營業稅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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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在繳納營業稅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字[1998]59號 1998-03-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就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在繳納營業稅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外國公司、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收入與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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